关于对不动产交易涉税事项实施“票税分离”改革的公告
关于对不动产交易涉税事项实施“票税分离”改革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扎实开展不动产登记领域“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提升不动产交易登记和缴税(费)服务水平,对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67 号) 情形的,在全市范围内对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涉税事项实施“票税分离”改革。现就有关 问题 公告如下:
一、根据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承受方(买方)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印花税纳税申报。
二、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承受方(买方)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窗口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契税、印花税纳税申报。
三、 本公告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
黄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 年 2 月 27 日